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指导和协调开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保障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的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证范围
(一)经营产品
1.可批发或零售的产品:烟花、爆竹;
2.仅限于批发的产品: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
3.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批发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2)在厂外设立烟花爆竹批发点;
(3)从事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出口业务。
二、颁发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二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自治区安监部门负责批发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