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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2010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划的通知

  2.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应组织专家库的专家从成本效益、经济社会影响、合理性等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发表评估报告。
  3.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应当继续完善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正常运作,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
  法律顾问室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广泛的参与到政府的法制工作中来,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市制定的法规、规章提供咨询意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办法或者立法建议;参与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为市政府和所属机构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4.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应当将征询意见的各种方式、途径规范化、固定化、制度化。
  一般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决策的内容、依据和影响,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公告上述事项,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途径。
  重大决策和其他需要公开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决策应当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各方的意见。完善听证会参与人选拔制度,保证不同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均有自己的代表。听证会的过程应当公开,市民有权旁听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决策应当依据听证会笔录作出。
  5.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决策公开。除法定不公开的以外,决策的有关事项应当公开,包括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内容公开和承办人员公开。决策的专家论证结论、合法性论证结论、听证会笔录及其他对决策内容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事项应当公开。决策的结果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重大决策及其评估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步伐,所有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需要公开征询意见的决策都应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便于利害关系人和社会了解、监督。
  尽快建立政府发言人制度和定期记者招待会制度。政府规章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地向全社会公开。应当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规则,设置相应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该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开展。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制度建设是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建立起适合珠海实际的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政府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和政府立法的评估制度、定期清理制度。
  1.从我市实际出发,提高立法质量。我市立法工作应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内,追求立法创新,尽量不与国家和省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重复。结合本地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我市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善于和敢于积极主动地解决本市突出的社会矛盾。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从过去重国家管理职权、轻公民权利转变到注重公民权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上来。
  2.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做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立法建议前,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与市人大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保障市人大充分了解各项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紧迫性,防止出现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而产生的仓促立法现象,保障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的基本工作期限,以保证立法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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