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各级政府均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将政府的经济管理工作切实转换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来,通过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来促进经济增长。
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行业准入的制度,保障配置和市场准入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对这一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行业垄断情况的出现。
2.实现政事分开。实现政事分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机制的重要步骤,也是运用市场自我调节手段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政事不分,事业编制规模庞大,政府包揽公共事业,不仅使得财政负担沉重,而且束缚了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部分事业单位事实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今后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各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和职能深化改革,逐步实现政事分开。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式列入行政机关编制;从事检验、检测、检疫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事业单位应与政府彻底脱钩,成立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检疫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公共事业管理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引入民间资本和技术,通过竞争,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完成改革方案的拟定工作。
3.实现政社分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有较高素质和较大规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承载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后权力职能的外移,为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打下基础。
我市应加快行业协会与主管机关的脱钩改制工作,做好其他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规范工作,使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与原主管部门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将行业组织逐渐转为自筹经费、独立生存的社会自律组织。应当逐渐改变现在与政府挂钩的行业协会的组织和领导模式。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将行政许可中资格、资质的认定权转移给行业协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改革方案。
4.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建立符合
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相关制度。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市已经在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联合办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主要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联合办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行政许可的主办部门不清,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机制,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珠海实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此项工作:其一,应当由市政府组建一个协调性机构作为确定联合办理主办部门的机构;其二,制定相应的联合办理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尤其应在这一规范中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之间责任的分配和行为的衔接,避免政出多头、低效行政;其三,建立联合办理中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投诉和救济机制,保证行政许可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及时有效获得救济。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完善有关工作规程,确保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