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境内公司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5)并购顾问报告(原件1份);
(16)境外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7)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18)开办特殊目的公司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章程、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以上资料在以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时提供);
(19)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2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22)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23)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第
三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中增加以下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刚购境内企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