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深贸工资字〔2006〕107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将“五、申请材料”中的“(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修改为:
五、申请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材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会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