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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人销售;
  (四)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或专柜(含零售棚)经营,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
  (五)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一个工商执照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批发或零售场所。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批发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器材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登记注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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