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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向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收费。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批发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工商预核准);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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