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