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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区工伤保险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区工伤保险按照“一级统筹、二级操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区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市本级、内五区按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统筹具体事项。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城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做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
  三、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本级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工伤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其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各区负责。
  四、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服务对象为本区所属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区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统称为区级用人单位和职工)。
  五、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组织区属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参保登记和处理人员异动,审核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协助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机构、经办机构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工伤事故调查核实、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及组织工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协同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及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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