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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失效]

  1.工作岗位补贴。按职位不同分为3个档次: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补贴标准为:正职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副职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工作岗位补贴今后要根据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2.工作年限补贴。根据在任期间从事居委会工作和社区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时间不同,待遇有所不同的区别,对在任的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工作年限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任期间,以其从事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满1年的第1个月算起,每人每月按每年给予2元的工作年限补贴(仅计算在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工作年限,不包含在其他部门或单位、职业的工作时间)。
  3.人口管理补贴。根据不同社区人口管理数量和工作量的不同,对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人口管理补贴。补贴标准为:社区组织管理户数不到3000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分工作岗位)每人每月补贴70元;社区组织管理户数在3000户以上的(含3000户),专职工作人员(不分工作岗位)每人每月补贴90元。
  4.社会保险补贴。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数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生活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代缴。具体参保办法按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落选、辞职或其他原因离任的,不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负责缴纳。

  (四)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分担
  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统一按上述核定标准执行。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担:
  1.社区居委会办公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终时由市财政在体制内与城区财政结算。不足部分由所在社区通过集体经济或社会捐赠等方式自筹解决。
  2.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终时由市财政在体制内与城区财政结算。

  三、市辖区所辖乡镇和市辖县所辖乡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与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一)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乡镇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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