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06〕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组织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决定》(南发〔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社区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
(一)社区组织
本《意见》所指的社区组织是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
(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在任的:(1)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或专职副书记;(2)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或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对不设专职委员的社区居委会,在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职数范围内,由城区或街道办事处为社区居委会聘用的相对固定的社区工作人员)。
(三)岗位设置
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设: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