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制止经营户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各类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办市场应当达到本《通告》市场整治的六项标准。
三、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服从管理,按照指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乱设摊点,不占道经营,不跨门槛经营。
(三)亮照经营,对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从事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保持摊面卫生清洁,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六)落实“摊前一个桶”。不乱堆废弃物,不乱丢垃圾,每日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
(七)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罚则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未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二)市场开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地点或区域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