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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南工商字[2006]229号)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府字[2006]7号)精神,深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整治工作,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在市场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达到市场场容场貌“洁、齐、美”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场进行整治,通告如下:

  一、市场整治标准

  (一)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二)市场秩序好。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交易有序,通道畅通。
  (三)市场卫生好。店铺摊点整洁规范,无脏物、无痰迹,垃圾日产日清。
  (四)场容场貌好。无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丢乱扔、乱贴乱挂现象。
  (五)市场设施完善。有停车场地、公平秤、行规(行业)牌、果皮箱、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布局规范合理。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设施使用正常,达到标准。
  (六)市场管理机构健全。有专、兼职保洁人员,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设置投诉电话并有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投诉。

  二、市场开办者的职责和义务

  (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市场开办主体资格。
  (二)负责制定市场内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消费纠纷处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确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四)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清洁工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者中开展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活动,并对其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
  (五)与经营者签订文明经商责任书,要求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违反各项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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