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利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关于清理拆除新津河和金叶岛堤岸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江河堤围安全,保护城市观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新津河和金叶岛堤岸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金叶岛堤防和新津河自金鸿桥以南至出海口的河段两岸范围内,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码头、亭台、篷屋等建(构)筑物,都必须清理拆除。
二、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并做好堤围的修复和河道的清理工作。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违法建(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妨碍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