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6、市州、县区市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计算。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州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地的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600元确定。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户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州、县区市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区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