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6]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在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稳步推进,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