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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市州、县区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2 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县区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省农牧厅备案。
  7.2 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省政府对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3 制定与解释
  1、本预案由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2、联系人:丁连生 李善堂
  联系电话:0931-8847009
  0931-8828535
  0931-8730089(传真)
  7.4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Ⅰ、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2 甘肃省草原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8.3 甘肃省草原火灾通报报签单
  8.4 甘肃省草原防火市州联系人情况表

  8.1-1 Ⅰ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报签单
  指挥部总指挥(副省长)批示:(火灾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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