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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区市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市州政府或省指挥部报省政府决定。
  4.7 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省指挥部审核发布。必要时省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须经省指挥部批准。
  4.8 气象服务
  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气象局遥感中心和气象台,实施卫星动态监测预报火场火情状况,并将火场气象卫星资料通过微机等各种渠道及时传递。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市州气象局责成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省政府向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下达指令,在具有气象条件的情况下派飞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9 应急结束
  Ⅱ级(重大)、Ⅰ级(特大)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全省现建有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3个,要根据我省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实物资储备。
  5.2 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省、市州、县区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省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国家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5.3 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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