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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建议,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根据火情,建议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对Ⅱ级以上(含Ⅱ级)草原火灾,省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当地做好扑火救灾工作。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的县区市政府负总责。
  4.1.3 重点牧区县区市政府应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市州和县区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
  (3)第三梯队为人民解放军。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接到火灾报告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并由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后,报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农业部,并通报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
  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省外事部门;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省林业部门;省(区)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邻省(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本预案启动后,如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作为储备物资按照规定做好保养工作,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必要时,省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4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县区市政府组建。
  4.5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区市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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