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市州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Ⅰ级(特大)草原火灾、Ⅱ级(重大)草原火灾、Ⅲ级(较重)草原火灾、Ⅳ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市州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防火指挥协调有力、信息传递高效。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与等级
4.1.1 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所在地县区市政府要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Ⅳ级(一般)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市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超过Ⅳ级(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较重)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Ⅲ级(较重)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超过Ⅲ级(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重大)预警标准时,省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或超过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预警标准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4.1.2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认为需要Ⅰ级和Ⅱ级响应时,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省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