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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3.2 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达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的目的。
  1.3.3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 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1.4.1 Ⅰ级(特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4.2 Ⅱ级(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距国界5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的;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省外大面积火场草原火距我省边界5公里以内,对我省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1.4.3 Ⅲ级(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2)周边省区草原火灾对我省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3)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4)位于省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4.4 Ⅳ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
  (2)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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