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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3.2 信息采集内容
  包括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和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虫灾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草原受灾、成灾面积;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向农田蔓延情况、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牧草、畜禽损失程度,家畜缺草料情况,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报告制度
  突发草原虫灾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不定期做好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5至9月为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实行值班制度。重大灾害应在1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达到二级以上灾害的草原重大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3.4 预警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Ⅳ(一般)、Ⅲ(较重)、Ⅱ(重大)和Ⅰ(特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应急预警标准如下: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5%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2000万亩以上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0%以上、15%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
  Ⅳ级:未达到Ⅲ级灾害标准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草原虫灾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按照Ⅰ(特大)、Ⅱ(重大)、Ⅲ(较重)和Ⅳ(一般)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
  (1)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农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报告灾情。
  (2)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救灾意见,及时下达省级救灾资金。同时,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国家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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