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3号 2006年7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
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供热收费制度,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采暖补贴资金来源为原“暗补”时各级财政、各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各地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用户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原则上各地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二、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采暖需要。
各地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由于提高采暖费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