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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3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元月十一日

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名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和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村民组配备一名宣传管理员,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从成立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区和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法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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