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粮食产销衔接。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鼓励省内销区粮食企业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加工基地,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鼓励省内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有关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

  (十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际间购销协作关系。继续完善与青海等省的小麦产销协作关系,积极建立与黑龙江等省的稻谷产销协作关系。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跨地区结算服务。铁路、公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积极探索省际间粮食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应对市场波动,保障市场需求。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十六)稳步发展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河西、沿黄、陇东、徽成等粮食生产重点地区调整结构,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储备粮调控机制。稳定省级粮食储备数量。市县粮食储备按照谁储备谁承担费用,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甘肃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完整、储存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抓紧制定《甘肃省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十九)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