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落实资金,做好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上下拨专项补助、市州和县区市财政补助、企业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的原则落实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资金。省、市州和县区市的补助资金要一并拨付改制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好自筹资金工作,确保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确保职工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同时,严禁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用于职工安置。对国有粮食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经过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各市县政府可研究补助方案,在自有财力(包括转移支付资金)中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对省粮食局直属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采取财政补助、企业自筹的方式解决。省属粮食企业分流职工所需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国家政策,逐户核实,及时拨付。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律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县的补偿标准要保持政策的统一并做好前后衔接。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仓储设施、技术力量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多形式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二、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二)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了解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