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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五)切实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改革后保留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各级政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六)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要重点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

  省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农牧等部门要做好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布局和建设的调研、论证和规划,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七)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订完善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要把企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结合起来,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加工升级、储粮安全、品质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八)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以及执行国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要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九)继续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加强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工作,搞好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区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抓紧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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