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3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客观需要)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郑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元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郑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三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为幼儿家长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同时,应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发展城镇街道和乡村举办的集体性质的幼儿园,提供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自办或联办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经费要多渠道筹措。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幼教育专款,各地教育基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幼儿教育事业。
提倡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第六条 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