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在城市居住时间满3年以上(含3年)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市县政府每年要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0%用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指导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省会等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具体制定;市州和县区等中小城市、小城镇要放宽落户条件,凡农民工在固定出租屋内租住时间满3年以上者(含3年),可凭相应手续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获得省、市州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可以不受租住时间的限制,凭相关证书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在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在省内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农民工,允许其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可不受租住时间限制,对已经落户的农民工,允许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只要保留农村户口的,就应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受益和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土地二轮延包后,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才能收回其承包地。否则,除家庭消亡的外,在承包期内不能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需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按照土地承包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并鼓励其发展多种经营。
农民外出打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不能撂荒,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要坚决纠正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流转的,流转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