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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农民工子女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所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城镇学生同等对待,不得收取借读费,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它费用。根据农民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

  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要一视同仁。

  输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对办学较好的学校,应予以支持、帮助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办学资格;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社区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以输入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保障面向农民工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用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要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信息,优先安排免费培训,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人口部门要加强与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合作协调,共建“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药具柜、药具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宣传品。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农民工租赁的房屋和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市县政府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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