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及我省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认真实施以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矿等采掘行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制定方便、灵活的参保办法。

  (十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要分类推进,先将工作相对稳定、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立足保大病,坚持“低门槛”,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并要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积极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各地要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网络设备并保证运行经费。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办法。各地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农民工参加、能够与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民合同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工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变换劳动关系、异地流动时,按国家规定为农民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其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城市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制定城市公共政策时,将在城市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居民一并进行考虑,有效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加快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使制定的政策和建设的公共设施能够满足农民工的需要,提高城市的吸纳和聚集功能。要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坚持输入地政府全面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入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