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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等。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与技能,了解工作的危险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作业场所内的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必须及时治理。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和关键工种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他们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行使上述权利进行刁难和处罚。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加强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努力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以及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断完善农民工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九)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健全县乡(镇)劳务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民转移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

  依托省级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省政府及各地政府驻外办事处,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协作,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有组织输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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