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要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制定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建设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限期清欠。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在加大清欠力度的同时,要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守合同,重信誉”企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省外进甘企业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要责令其退出甘肃市场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建筑、水利、交通、餐饮和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实施全面监控,特别是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农民工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查处解决。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经常开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的权益,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单位,要采用我省统一制定的《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