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供水企业负责、地方供水主管部门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察、社会公众参与的水质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的水质监管体系。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鼓励供水企业通过实施水厂改造、采用新型管材、运用科学的工艺运行方案等手段,提高供水水质。
第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供水安全。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员城市供水企业应基本具备93项指标检测能力;设区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具备42项指标检测能力;其他城市供水企业应具备11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企业不能按标准要求自检的项目要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不具备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能力的,应当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要求,将水样送至省网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九条 根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费用列入供水成本。
第十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委托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省网)成员单位,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测、定点与不定点监测等多种监督手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必须给予配合。
省网中心站根据省建设厅委托,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对设区城市及日供水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的3个管网水监测点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水质42项指标进行定点监测。
省网地方站根据各市、州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对所辖地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网水(县级市、县管网水2份,其他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网水1份)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水质42项指标进行定点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半年度51项指标,由省建设厅统一安排抽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