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城[2006]38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岳阳市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
(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
(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
(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第四条 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