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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通知
(宁公网〔2006〕93号)


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落实实名上网制度,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现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做如下规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并在文化行政 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实名制 登记系统进行电子登记,切实履行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核对责任,确保上网人员使用具有自身身份证件信息的实名上网卡;使用临时上网卡上网人员,必须对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进行电子登记,或别并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

  3、实名制登记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立即联系有关维修公司进行报修,并在 24 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

  4、在实名制登记系统故障未排除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要履行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责任,并在纸质登记本上做手工登记,方可让其上网。一旦故障排除,须立即恢复使用实名制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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