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要加强对土地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土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土地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土地管理和调控责任,严明法纪,加强对土地管理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是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保障。
严格实行问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要坚持下查一级的原则,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的各类开发园区主导、默许下发生的违法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组织查处。
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各地要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高科技监察手段,提高执法监察效率。要建立健全镇(乡)、村土地监管员队伍,实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情况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及时而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将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对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的、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的,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违法违规截留、挪用、使用土地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提高土地执法效率,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大监察力度,把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责任追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对2004年10月颁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来本地区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