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不得设定任何不公平竞争的条件。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严格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土地。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使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加强土地资金管理。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强化收支管理,是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土地收益用于“三农”比重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需要。各地必须按规定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缴纳,其缴纳范围应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并加收滞纳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