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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6]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纠正和制止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屡禁不止,土地监督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进一步严把土地“闸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合理用地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合理用地,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用地,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擅自超计划用地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必须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征地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征收征用土地,要坚持“四个必须”:一是必须控制征地总量。认真把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批环节,坚决杜绝征地过程中存在批少征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必须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的征地工作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加大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征地,限期整改。三是必须落实征地补偿办法。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核定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及时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四是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计。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同时,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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