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启用重新修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校验时要统一使用省厅重新修订的《执业许可证》进行换发登记注册,同时,要按照省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使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的通知》要求,使用卫生部标准的22位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
五、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
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要采取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平时检查与投诉举报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临床医学专家和有关医学社团中介组织的作用,组成专家评审组或专门的医疗机构检查组,参与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护士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除外)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刊登医疗广告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