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或卫生所(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符合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具备全科医疗资质的执业人员。
6、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3]3号)以及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医疗美容科。
7、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各科介入治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特殊诊疗技术项目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所有诊疗科目的登记注册都必须用中文全称填写,严禁使用信息代码注册登记诊疗科目。
四、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于校验期前3个月向原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在申请校验前要对照
《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有关诊疗技术管理制度、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申请注销,对已开展而未登记的诊疗项目要申请变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辖区范围内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实行年度或周期校验。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时,要严格按照下列内容,认真做好审查、校验工作。
(1)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及经营性质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
(2)职工总数、注册医师、注册护士、其他卫技人员数及执业资格是否与岗位一致,配备是否达到基本标准;有无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聘用未经注册的医师及护士单独执业行为;
(3)核对登记项目与实际开展项目是否相符,根据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对开设的诊疗科目,有无超范围执业或擅自开设诊疗科目或新的技术项目等现象;跨手术权限是否经过审核批准等;
(4)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对于医疗机构的违法执业、医疗差错事故以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不良执业行为要在《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详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