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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6〕49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和执业许可,必须以区域卫生规划和《条例》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2、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各类医疗机构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根据申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不过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审批;没有专家评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严格医疗机构备案和公示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对于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对决定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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