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推进培养模式改进计划。确立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素质为核心的培养目标,加快改进职业院校培养模式。强化德育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劳动观念培养,强化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指导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学校文化和企业文化的积极因素,促进德育过程与专业教学相辅相成;积极探索适合职业院校学生特点的德育模式,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有条件的院校可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突出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实施职业院校课程改革,加快更新教学内容,加大专业技能课比重,使课程、教材、教学贴近现代生产和服务实际;重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行学生专业技能实践补贴制度;推进校企合作开展专业教学活动,倡导招生与招工、学校与车间、教师与师傅三结合教学形式,推广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学工结合”、“学工交替”、“订单式培养”、“项目化教学”等培养模式,选聘一批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能手担任学生辅导员。强化和改进教科研工作,充实机构力量,加强项目合作。
(十五)积极推进教育质量评估创新计划。设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突出办学特色、专业建设、技能教学、社会培训、管理活力、对口就业、综合效益等方面的评估导向。逐步调整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统一会考制度,建立健全注重素质、突出技能、淡化分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适应时代、贴近实际、重在应用的专业技能教学标准,实行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质量抽检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贡献水平评估体系,引导学校贴近行业企业、贴近生产实际办学;建立教育质量社会化评估体系,重视行业、企业、社会、家长的评价反映,依托政府统计部门建立职业院校教育质量信息收集统计和社会公布制度。
四、立足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励职业教育自主发展
(十六)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坚持办学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形成公办院校与民办院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紧缺专业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民办职业院校在招生、骨干专业创建、示范学校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建立社会办学激励机制,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进入政府采购范围,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可享受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