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
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3、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4、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为保障全省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各市(含青岛市)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市按年征缴总额的20%,其他市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里统一调控,集中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