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6]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中发[200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