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和标志。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35号)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山东公安警察证>有效期限的批复》(鲁政字[2005]202号)的规定,我省《山东公安警察证》有效期至2006年9月30日。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省政府制发的《山东公安警察证》同时停用。
省公安厅要严格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的规定。结合民警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工作,加强对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