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2006年10月下旬)。
1.省政府召开全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各级成立专门的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协调机制。
2.对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国发[2004]28号、[2006]31号以及监发[2006]9号、国土资厅发[2006]66号等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清理排查、梳理土地违法案件线索阶段 (2006年11月1日-11月10日)。
1.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要求,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排查,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对各类线索统一登记。
2.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填写《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11月10日前逐级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阶段(2006年11月11日-2006年11月30日)。
1. 突出重点,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决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国土资电发 [2006]17号、国土资电发[2006]22号),重点查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上述案件中,要首先查处同时具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情节的案件。
2.严明法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持依法办案,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