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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省级财政在2006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各市州、县区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
  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劳务输转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人口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各级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与社区管委会一起加强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人口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
  各有关部门都要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凡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将本部门的工作与全省计划生育实际相结合,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确保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在进行审批、办照和年检等工作时,对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及时向人口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四、开拓创新,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机制。
  发展劳务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致富的重大项目。各地劳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口部门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劳务输转优先优惠工作,使他们在劳务输转中得到“优先走、好地方、多技能、好工种、高收入”的照顾并免收有关费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体现政府的关怀,带动周围人群婚育观念的转变,从而减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要继续完善在我省驻外办事处设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协助当地有关部门维护甘肃籍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省人口委与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作为考核驻外工作站的内容。
  五、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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