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9号部长令)所规定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机构工作职责。户籍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节假日、中途返乡期间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加强与现居住地的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现居住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县(区)活动之中,落实和强化属地管理体制。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区市,要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改革,选择流入、流出不同类型为主的地方进行试点。
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乡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都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报告。同时,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公安、工商、人口、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需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人口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免费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宣传,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
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基层派出所在开展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工作时,要把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作为摸底的一项内容,办理暂住证时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人口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积极配合人口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入户调查和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社区也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提供给计划生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