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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的通知[失效]

  (七)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按照公安部、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要求,结合“武威、定西、甘南”农村防火现场会议精神和当地农村火灾特点,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消防工作标准和农村消防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村消防管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民兵组织建立农村义务消防队,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八)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核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职业培训、消防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没有成立消防协会的市州要在2007年底前成立消防协会。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2007年下半年确定有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九)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消防监督管理作为派出所的一项基础工作,明确其消防监督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标准》,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派出所评先评优和民警晋职晋级的依据。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和消防执法水平。
  (十)加强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和我省实际需要,以保卫大、中城市为重点,合理布局城市消防站,重点加强城市特勤大队、中队、班建设,形成配置合理的战斗编成和特勤队伍网络,使城市特勤力量具备承担急、难、险、重等各项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国家下达特勤消防队建设任务的市州,要积极筹措配套经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市州要按照特勤队的建设要求逐步建设一支消防中队。
  (十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和“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和加强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辅助、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各市州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
  1、组建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35个无灭火力量的县、尚未建队的城市建成区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园区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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